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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Z822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56********,黎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海棠区**队,捕前住原籍。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三亚市公安局海棠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海棠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海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10月1日至10月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罗某甲因野猪啃食庄稼,为驱赶野猪于上世纪七十年代在三亚市藤桥镇某小卖店花费人民币80元购得枪支一把,其购得枪支后使用该枪驱逐野猪、偶尔用于打鸟。近年来并未使用。主要用于驱赶吃庄稼的野猪,偶尔打鸟用,从未持枪伤人。2020年6月19日19时许,公安机关接到举报称,罗某甲在其位于三亚市海棠区**队家中私藏火药枪。公安干警立即赶到罗某甲家中将其抓获并对其家中进行了搜查,后在罗某甲卧室内搜查并扣押了长约1.6米的枪型物1把以及火药瓶、钢珠等物。经三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罗某甲处扣押的枪型物系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枪支等;2.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罗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 枪支、弹药鉴定书;6.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如翔

书记员:郑慧锦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甲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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