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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诉〔2021〕4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4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4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四川省安岳县,户籍所在地即住址四川省安岳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安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罗某甲将其亲属粟某某遗留的一支疑似火药枪拿回自己位于省安岳县**镇**村**组的家中存放。2020年8月14日,民警获群众举报后将该枪支查获。经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2020年11月24日被告人罗某甲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入库清单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罗某乙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枪弹痕迹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罗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尹荣斌  

   

2021年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73页,散页12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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