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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_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墨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罗某甲,曾用名:罗某乙,男,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31988********,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墨江县)人,哈尼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住墨江县**镇**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20年4月2日被墨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墨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墨江县公安局联珠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家住墨江县**镇**村**组**号的罗某甲非法持有枪支。同日,民警到达罗某甲家调查核实过程中,罗某甲主动带领民警到其家附近的一颗羊奶果树下找到其藏匿的射钉枪一支。经普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甲持有的疑似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枪支(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普洱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书;6.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射钉枪一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墨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云芬

2020年6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罗某甲现墨江县**镇**组**号,联系电话:1515482****. 

2.移送案卷材料2册,起诉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取保候审决定书。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枪支扣押在墨江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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