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榕检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罗某甲(曾用名罗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321970********,苗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榕江县,现住榕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榕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榕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10日至2020年3月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二十多年前,被告人罗某甲购买得一根枪管后在从江县雇请他人(身份待查)加工成一支火药枪,之后经常用于上山打鸟,平时存放在榕江县**镇**村**组**号自己家中。2019年10月24日10时许,罗某甲携带这支火药枪出到家门口准备上山打松鼠时被民警发现,民警当场向其扣押火药枪一支。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甲非法持有的枪支是一支自制长管火药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在案的长管火药枪一支;2.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罗某甲的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等书证;3.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枪支鉴定意见书;5.查获现场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律法规,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归案后如实坦白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榕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磊
2020年4月6日
附:1.被告人罗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随案移送长管火药枪一支。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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