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检察院

会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6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51962********,彝族,文盲,四川省会理县人,住会理县**镇**村****号。2020年3月6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会理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会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罗某甲之父罗某乙三年前去世,罗某甲在拆除父亲居住的房屋时,发现父亲遗留的三支火药枪、一支射钉枪,于是将枪支存放在家中自己卧室内。2019年11月13日会理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罗某甲家中将其放在房间的疑似火药枪三支、射钉枪一支查获。经鉴定,1.送检疑似枪支2019400259-01以火药为动力,可有效击燃底火,认定为枪支。2.送检疑似枪支2019400259-02以火药为动力,可有效击燃底火,认定为枪支。3.送检疑似枪支2019400259-03以火药为动力,认定为枪支,具有致伤力。4.送检疑似枪支2019400259-04以火药为动力,可有效击燃底火,认定为枪支。案发后,被告人罗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笔录及清单;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证言;3、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四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甲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友琼

陈  娥

2020年69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现居住在:会理县**镇**村**组**号家中,联系电话:15181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起诉书正本1份,副本7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