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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甲集资诈骗和合同诈骗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四部刑诉〔2020〕586号 

被告人罗某甲,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3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家住浙江省温岭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6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温岭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退回温岭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温岭市公安局于同年11月1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下半年至2019年年底期间,被告人罗某甲在自身负债情况下,以企业生产经营、购买材料为由,采用承诺还本付息的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借款,后将集资款项用于偿还债务等,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造成被害人郑某甲、尚某某、李某某、罗某乙、罗某丙、吴某戊、王某甲、林某某、施某某、吴某己、王某乙、梁某甲、罗某丁、蔡某甲、蔡某乙、蔡某丁、蔡某丙、吴某甲、张某乙、张某甲、梁某乙、颜某某、陶某某、罗某戊、蔡某戊、吴某乙等人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余万元。

2020年6月16日晚,被告人罗某甲在本市泽国镇山北新区**区**幢**号**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罗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案件移送函、银行明细、审计报告、说明、个体户登记基本情况、证明、电费明细、民事诉讼材料、借条、借款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对账单、转账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丙、蒋某某、洪某某、夏某某、梁某丙的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甲、尚某某、吴某庚、李某某、罗某乙、罗某丙、吴某戊、王某甲、林某某、施某某、吴某己、王某乙、梁某甲、罗某丁、蔡某甲、蔡某乙、吴某甲、吴某丁、梁某乙、颜某某、陶某某、罗某戊、蔡某戊、吴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甲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应韬

检察官助理:郑烨阳

(院印)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甲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

2.单轨电子卷宗移送、审计报告壹份、光盘壹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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