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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甲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_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检公诉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63********,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住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乡**村民委员会**组**号,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3月9日被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2日被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依法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7日补充侦查后重报,被告人罗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中午,一名缅甸绍帕佤族年轻男子来到被告人罗某甲位于缅甸**街道的中药店找罗某甲,该男子就让被告人罗某甲带两名中国籍男子(罗某乙、杜某某)从缅甸**偷渡到中国沧源,并承诺会按每人100元钱的价格支付给被告人罗某甲运送的报酬。2020年3月8日下午16时许,准备由中国沧源非法偷渡到缅甸的李某某打电话给被告人罗某甲,请其帮忙带路偷渡出境,被告人罗某甲同意后叫其到**口岸附近等候。2020年03月08日17时10分,被告人罗某甲带两名非法偷渡人员罗某乙、杜某某入境后被清水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永和分站巡逻民警查获。民警在对被告人罗某甲审查过程中,被告人罗某甲的手机响起,民警让其接听电话,其接听电话后,对方称已有10人来到**口岸附近小路路口等待被告人罗某甲,让其前往并运送该10人至缅甸佤邦。未过多时,被告人罗某甲的电话又响起,民警再次让罗某甲接听电话,对方系欲非法偷渡出境人员李某某,其称已到**口岸附近,让被告人罗某甲帮运送其到境外缅甸佤邦。2020年03月08日19时00分,民警在被告人罗某甲的带领下前往一小路路口(**口岸至沧源县城方向2公里处)查获11名(李某某、邱某某、童某某、邱某某、蔡某甲、蔡某乙、蔡某丙、蔡某丁、赖某某、廖某某、曾某某)拟非法出境人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明等书证;2.证人杜某某、邱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指认、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妨害了国(边)境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以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将本案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强

检察官助理:李娅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甲现羁押于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

3.被告人罗某甲《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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