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2566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县,住**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熊伟,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8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1日开始,被告人罗某甲提供位于东莞市**镇**村**路**号**楼**房的场地、赌具,供参赌人员用扑克牌以赌“三公”方式进行赌博,罗某甲每场抽水约1300至2000元。2020年4月11日至4月20日,参赌人员在该场地一共赌博七次,罗某甲总共抽取水钱10000余元。
2020年4月20日16时30分许,公安民警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罗某甲及参赌人员孙某某、胡某某、罗某乙、刘某某、胡某某等十人(后十人均另案处理),并现场缴获涉案扑克牌6副、涉案赌资26072.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扑克牌等;2.书证: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刘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少杰
2020年8月13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五册(含光盘一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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