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罗某甲,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6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镇**村**号,现住**,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湖南省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罗某甲明知方某甲、李某某(均已判决)从事地下六合彩写单赌博活动,仍在其位于平江县**镇**村的家中通过微信接受下线方某甲、李某某投注,其中2019年6月至2019年7月18日的12期共计接受下线方某甲、李某某投注222725元,并通过微信等进行赌资结算。被告人罗某甲按照投注金额的13%返利给下线方某甲、李某某,被告人罗某甲通过吃单从中获利。
2020年8月12日,被告人罗某甲在家中民警抓获,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后向公安机关退缴暂扣款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扣押决定书、码单、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书证;2.证人方某甲、李某某、方某乙、罗某乙、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以营利为目的,收受他人地下六合彩投注,聚众博赌,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罗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如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对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江毅
检察官助理:张瑜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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