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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甲诈骗罪案)(公开版)_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诉刑诉〔2019〕365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7197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连城县,户籍地与现住福建省连城县**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南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0月20日延长至2019年11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罗某甲与谢某甲、罗某乙、谢某乙(均已判决)以及廖某某”、“陈某某”、“小梅”、“老头子”等人,于2018年1月10日、1月11日在南靖县**镇**庙**广场处,以“众鑫电器,感恩有礼,豪礼相送”为活动摆摊抽奖,故意在抽奖箱中放置同一内容的抽奖券,由罗某甲负责吆喝,谢某甲、罗某乙、谢某乙及“小梅”、“老头子”等人负责当托,诱惑周围群众参与抽奖,但实际上只能抽到600元的优惠卡并出钱购买罗某甲等人事先准备的低价买进的平板电脑、电吹风、手机等物,罗某甲、谢某甲、罗某乙、谢某乙等人通过上述方式实施诈骗,共骗取庄某某人民币1200元、曾某某人民币600元、张某甲人民币1200元、刘某某人民币300元、张某乙人民币600元、张某丙人民币600元、李某某人民币2400元,金额共计人民币6900元。

2018年1月11日晚,南靖县公安局民警在南靖县**镇**庙**广场处将谢某甲、罗某乙、谢某乙等四人抓获;2019年6月19日,被告人罗某甲在龙岩火车站候车室被厦门铁路公安处龙岩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户籍证明、领条、谅解书、南靖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庄某某、曾某某、张某甲、刘某某、张某乙、张某丙、李某某、张某丁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甲与同案犯谢某甲、罗某乙、谢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勘查检查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6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庄丽容

代理检察员:刘瑞芳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现羁押于南靖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一册;

3.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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