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甲诈骗案)_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区检一部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罗某甲,曾用名罗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322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住民勤县**号楼**单元**室,无业。2019年8月2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勤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9年11月12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民勤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20年8月14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民勤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罚款1000元。2020年9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金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5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金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日,被告人罗某甲使用自己的身份证及伪造的驾驶证,从金昌市**商贸有限公司杨某某处租赁甘******“比亚迪宋MAX”小客车1辆,双方约定每天租金300元,租期10天。租期到后,罗某甲声称要继续租车,未按时归还车辆。此后,杨某某多次向罗某甲催讨租金和车辆,罗某甲以各种借口搪塞,不按时缴纳租金,亦不归还车辆。2020年1月21日,罗某甲向张某某谎称该车系自己所有,以3.3万元的价格将车辆卖给张某某,赃款被其予以挥霍。2020年7月10日,被害人杨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车辆已返还杨某某。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677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租赁合同、发还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詹某某、唐某某、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金昌市金川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韦兴顺

                                  检察官助理:王琼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78934****;

2.侦查卷二册、讯问笔录2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