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部一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罗某甲,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96********,哈尼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镇**号,现居住**。2020年1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刑事拘留,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被告人罗某甲伙同罗某乙、黎某某、郑某某等人对李某甲、李某乙虚构罗某甲为未婚缅甸人等事实,以与李某甲的儿子李某乙结婚为幌子,罗某甲等人以要彩礼的名义对李某甲和李某乙父子索要钱款152000元,后被罗某甲等人瓜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罗某甲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陈述;同案人员罗某某等证言;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协查函、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 梅
赵祥斐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现被羁押于枣庄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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