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习检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罗某甲,绰号罗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21995********,汉族,初中文化,系四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某某,住贵州省习某某**街道办**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经习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8日被习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9日被习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习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至2020年8月期间,被告人罗某甲多次编造各种理由及身份,后又伙同罗某丙(不起诉),以帮易某某处理网贷为由,骗取易某某财物共计59120.5元。其具体诈骗事实如下:
2019年10月,易某某酒后驾驶被告人罗某甲管理的小轿车从习酒镇往习某某城方向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受损。被告人罗某甲在支付600元修理费后,为骗取易某某财物,谎称支付了3000元修理费,并提议易某某从“来分期”APP上网贷3000元用于支付该费用。事后,因易某某不会操作网上还贷程序,被告人罗某甲以帮易某某还贷为由,多次编造理由及身份骗取易某某财物47586元。易某某生疑后,被告人罗某甲为继续骗取易某某财物,伙同罗某丙伪装成法院工作人员,继续从易某某处骗得财物1153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转账记录、赔偿协议、谅解书等书证;2.罗某丙、陈某某、范某某、罗某丁、罗某戊、罗某己、卢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易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提取、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甲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化解了社会矛盾。结合本案事实及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习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袁卫容
检察官助理 任 杨
2020年12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罗某甲现在家候审,电话18275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