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公刑诉〔2019〕474号
被告人罗某甲,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7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住广西合浦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2年7月13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该局于2012年8月19日侦查终结并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罗某甲在本院提起公诉期间不到案,合浦县人民法院决定不予受理,本院于2014年2月7日建议合浦县公安局撤回该案的起诉意见并提请批准逮捕,本院于2014年4月10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罗某甲于2019年8月13日被合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诈骗罪, 于2019年9月29日向合浦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2月20日,被告人罗某甲在其哥哥罗某乙(不起诉)的指使下,以其丈夫徐某某的名字,提供虚构的徐某某在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的住院治疗材料,由被告人罗某甲携带徐某某的身份证及户口本到合浦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公馆镇合管办骗取医疗保险金共计人民币27213.67元交给罗某乙,被告人罗某甲获利6000元。被告人罗某甲于2012年7月13日到合浦县公安局主动退赃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4.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医保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庞滨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现被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和证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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