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944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浙江省仙居县**街道**路**村**号。2009年9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仙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2020年7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年底,被告人罗某甲冒充贷款公司客服人员,多次虚构事实,以各种手续费、加班费、购买打印机、自己出车祸等理由诈骗被害人朱某某钱财,让朱某某分多次将钱转账至其使用的微信、支付宝账号中,共计诈骗人民币31490元。
2020年7月10日上午,被告人罗某甲在临海市花街附近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oppo手机一只;
2.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接受证据清单,转账记录、QQ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支付宝、QQ账号截图,前科材料,身份信息等;
3.证人证言:证人罗某乙的证言、归案经过;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国人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雨晴
2020年7月2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罗某甲现被刑事拘留在家。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物证暂存于涉案财物保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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