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汉族,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99********,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队**号,现住原籍,无业。2020年8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4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罗某甲向被害人陈某甲租车,双方约定车费为200元人民币一天,罗某甲通过微信向陈某甲转账了400元人民币,之后罗某甲一直不还车。2019年12月9日1时许,罗某甲联系陈某甲,说他欠了朋友一万多块钱,已把陈某甲的车抵给了朋友,并让陈某甲“借”给他2300元人民币,然后他就去把车取出来还给陈某甲,陈某甲来到黄流镇菲尼斯会所对面路边与罗某甲见面并给了罗某甲2300元人民币,罗某甲骗得钱款后一去不返,既不还车也不还钱给陈某甲。罗某甲骗取了陈某甲的2300元人民币。
2.2019年11月10日13时28分许,被告人罗某甲驾驶一辆向陈某甲租赁来的雪佛兰轿车来到黄流镇金源修理厂,向被害人钟某甲提出修车、换轮胎等,取得钟某甲的信任后,罗某甲以拉瓷砖未给工人支付工钱为理,承诺等到支付修车款时再一起付款,当天向钟某甲“借”得了5350元人民币,其中钟某甲的姐姐钟某乙通过微信向罗某甲转账了3000元人民币,钟某甲通过微信、支付宝先后三次共向罗某甲转账了2350元人民币。罗某甲骗得钱款后一去不返,后来车主陈某甲将雪佛兰轿车取回。罗某甲未向钟某甲还钱,骗取了钟某甲的5350元人民币。
3.2019年11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罗某甲来到黄流镇**宾馆自报姓名“罗某乙”提出开房,称其没带现金,表示添加被害人罗某丙的微信后通过微信支付房费,罗某丙信以为真给罗某甲开了601号房间,罗某甲、张某某入住。次日12时许,罗某丙向罗某甲索要房费100元人民币,罗某甲称其身份证落在车上,表示去拿身份证来登记及支付房费,结果一去不返。罗某甲未向罗某丙付款,骗取了罗某丙的100元人民币。
4.2019年11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罗某甲从海口高铁东站包车回黄流镇,与车主郑某甲约定车费为600元人民币,上车前罗某甲向郑某甲提出“借款”50元人民币先支付其乘坐电动车来东站的车费,途中罗某甲又先后两次向郑某甲“借”得100元人民币、300元人民币用于吃饭、买东西,称等到达目的地后再一起付款。当郑某甲驾车载着罗某甲、张某某来到黄流镇抱本路的峰玲海景公寓门口处后,罗某甲下车称其去取钱来付款给郑某甲,结果一去不返。罗某甲未向郑某甲付款、还钱,骗取了郑某甲的1050元人民币。
5.2020年4月10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罗某甲来到黄流镇**烤鱼店向被害人郑某乙点了价值385元人民币的菜并提出打包,买单时罗某甲称微信已经限额无法支付并称家住附近一会再转钱过来,罗某甲添加了郑某乙的微信后,结果一去不返。经郑某乙催款,罗某甲让郑某乙先“借”给他385元人民币偿还信用卡欠款后再买单,郑某乙通过微信向罗某甲转账了385元人民币。后罗某甲既不回郑某乙的信息,也未向郑某乙付款、还钱,骗取了郑某乙的770元人民币。
6.2020年4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罗某甲来到被害人周某甲位于黄流镇多美丽餐厅对面的夜宵摊点了菜,对周某甲称其要去接朋友来吃夜宵并称其没带现金、手机没电没法用微信支付,取得周某甲的信任后,罗某甲将一部手机交给周某甲充电,后向周某甲“借”得440元人民币称用于打车去接朋友来吃夜宵,结果一去不返。罗某甲未向周某甲还钱,骗取了周某甲的440元人民币。
7.2020年7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罗某甲来到黄流镇**商行向被害人陈某乙提出购买2瓶红酒,一瓶价值108元人民币、一瓶价值138元人民币,共计246元人民币,罗某甲通过微信扫码付款时显示支付异常,称其与商行的老板娘很熟、回到家后再转钱过来,罗某甲添加了陈某乙的微信后,结果一去不返。后罗某甲既不回陈某乙的信息,也未向陈某乙付款,骗取了陈某乙的246元人民币。
8.2020年4月13日17时许,被害人孙某某驾驶风采车载着被告人罗某甲来到黄流交警中队门口处,罗某甲称其女友的车被扣了,要进去取车,一会儿罗某甲出来对孙某某说要交罚款,提出向孙某某“借款”320元人民币,并表示回到家后再一起付款,孙某某信以为真通过微信向罗某甲转账了320元人民币,罗某甲进去黄流交警中队后又出来,叫孙某某驾车载他到新荣村飞机场驾校那里,后来两人来到一个房子旁边,罗某甲称他没有钥匙,要进去拿钱出来给孙某某,就爬围墙跳进去,后不见罗某甲出来了。罗某甲未向孙某某还钱,骗取了孙某某的320元人民币。
9.2020年7月31日12时许,被害人赵某某驾驶风采车载着被告人罗某甲从九所镇开往黄流镇方向,途中罗某甲借了赵某某的手机假装给老婆打电话,后对赵某某称其老婆正在黄流医院生小孩,带钱不够,提出向赵某某“借款”1600元人民币,罗某甲将自己的身份证拍照发给赵某某并向赵某某写了一张欠条,赵某某信以为真在黄流医院路口处把1600元人民币“借”给了罗某甲,罗某甲叫赵某某到18时左右再来接他,赵某某就驾车离开了,途中赵某某觉得自己被骗了,便拨打罗某甲之前拨打过的那个手机号码,显示关机。罗某甲未向赵某某还钱,骗取了赵某某的1600元人民币。
10.2020年7月19日19时许,被害人罗某丁驾驶一辆小轿车载着被告人罗某甲从九所镇开往黄流镇方向,先前双方约定车费为300元人民币,途中罗某甲假装给老婆打电话,后对罗某丁称其老婆没有接电话,带钱不够,无法给小孩买奶粉,提出向罗某丁“借款”900元人民币回到家里就还钱,罗某丁信以为真在黄流镇龙腾金街农贸市场门口处“借”给了罗某甲900元人民币现金。后罗某丁驾车载着罗某甲来到九所镇新区温泉家园1号,罗某甲称其住在该小区里,要进去拿钱出来还给罗某丁,罗某丁在门口等了半个小时后不见罗某甲出来。罗某甲未向罗某丁付款、还钱,骗取了罗某丁的1200元人民币。
11.2020年07月30日13时许,被害人胡某甲驾驶风采车载着被告人罗某甲从九所镇开往黄流镇方向,途中罗某甲假装接听电话,在电话里说其带钱不够,后对胡某甲称其老婆正在黄流医院生小孩,急需六千多元交手术费,提出向胡某甲“借款”3000元人民币,稍后即还,胡某甲信以为真在黄流镇铺村村委会附近通过微信向罗某甲转账了500元人民币。后胡某甲驾车载着罗某甲来到铺村的一户正在新建的民宅那里,罗某甲叫胡某甲在外面等他,过了一会没见罗某甲出来,胡某甲就进去找他,已经不见罗某甲了。罗某甲未向胡某甲还钱,骗取了胡某甲的5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拘留证、羁押期限届满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到案经过、传唤证、办案说明,接受证据清单、账单详情,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转账明细截图,吸毒人员信息详情等;
2.证人陈某丙、周某乙、胡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甲、钟某甲、罗某丙、郑某甲、郑某乙、周某甲、陈某乙、孙某某、赵某某、罗某丁、胡某甲的陈述,辨认笔录;
4.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
5.现场勘验笔录、照片及方位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致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多次骗取他人财物,累计13876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宗世
2020年11月25日
附:1.被告人罗某甲现羁押于乐东黎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本案无随案移送涉案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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