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罗某甲,女, 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311993********,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百色市隆林各族自治县**乡**村**屯**号,住广西百色市西林县**镇**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西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5日被西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西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被告人罗某甲与其前夫王某甲发生离婚诉讼,双方一起经营的西林县**店停业,经清算双方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可分割,其后罗某甲一直没有工作和收入来源。2017年12月5日,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确定双方各自承担夫妻共同债务人民币13万元的一半。
2017年9月,被告人罗某甲通过微信认识被害人吴某某。2017年9月7日,罗某甲编造其身份证、银行卡遗失亟需补办的事由,向吴某某借款人民币1000元。2019年10月14日,罗某甲编造其承包工程项目缺资金的事由,向吴某某借款人民币3000元。此后罗某甲一直未还款,反而在微信中将吴某某拉黑,拒绝与吴某某联系。2020年3月,罗某甲再次加吴某某的微信,又编造其承包工程项目缺资金的事由,多次向吴某某借款,经吴某某多次催促而不偿还。至2020年5月12日,罗某甲共向吴某某借款人民币17500元,至今无法偿还。
2020年1月以来,罗某甲编造承包工程项目缺资金、母亲生病急用钱等事由,多次向被害人郑某某借款,经郑某某多次催促而不偿还。至2020年3月5日,罗某甲共向郑某某借款人民币52000元,至今无法偿还。
2020年4月以来,罗某甲编造其承包工程项目缺资金、父亲生病急用钱等事由,多次向被害人王某乙借款,经王某乙多次催促而不偿还。至2020年5月14日,罗某甲共向王某乙借款人民币7200元,至今无法偿还。
被告人罗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理报警登记表、扣押清单、银行交易流水单、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 证人韦某某、罗某乙、李某某、王某甲的证言;
3. 被害人郑某某、王某乙、吴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 辨认笔录;
6. 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隐瞒其没有偿还能力的真相,虚构工程项目、家人生病等事由,多次向他人借款共76700元,显然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何松
2020年9月25日
附:
1. 被告人罗某甲现羁押在百色市第二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DVD光盘9张;
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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