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四部刑诉〔2020〕565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041991********,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家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镇**村**里**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8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温岭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温岭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诈骗罪、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被告人罗某甲经林某某介绍认识被害人俞某某,后被告人罗某甲在本市城东街道等地为被害人俞某某梦幻西游账号提供装备打理等帮助,期间被告人罗某甲在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虚构要为被害人俞某某购买装备、技能书、宝宝等事实,骗取被害人俞某某资金,后将资金用于赌博等,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罗某甲与被害人俞某某谈及购买力劈技能书,后被告人罗某甲虚构要为被害人俞某某购买该技能书的事实,骗取被害人俞某某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12.6万元,后将款项用于赌博等,并在款项已使用的情况下向被害人俞某某谎称技能书已购买。
2、2020年4月23日至24日,被告人罗某甲通过上述手段,虚构要为被害人俞某某购买神马技能书的事实,骗取被害人俞某某14万元,后将款项用于赌博等,并在款项已使用的情况下向被害人俞某某谎称技能书已购买。
3、2020年4月25日至26日,被告人罗某甲通过上述手段,虚构要为被害人俞某某购买神马技能书的事实,骗取被害人俞某某14万元,后将款项用于赌博等,并在款项已使用的情况下向被害人俞某某谎称技能书已购买。
4、2020年5月2日,被告人罗某甲通过上述手段,虚构要为被害人俞某某购买宝宝的事实,骗取被害人俞某某36万元,后将款项用于赌博等,并在款项已使用的情况下多次称卖家无法交易,后谎称可先将上述款项用于倒卖装备赚钱,在取得被害人俞某某同意后谎称上述款项已用于购买装备。
2020年5月17日下午,被告人罗某甲在本市城东街道创业大厦**幢**室被公安民警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支付宝明细、微信明细、银行明细、反诈平台明细、图片、账单、照片、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信息、个人信用报告、扣押清单;2.证人证言:林某某、金某某、李某某、罗某乙、阮某某的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归案经过证明、情况说明;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俞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扣押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刑事检查笔录、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聊天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应韬
检察官助理:郑烨阳
(院印)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甲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
2.单轨电子卷宗移送、光盘壹张。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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