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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甲诈骗、伪造身份证件案)_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8196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江西省都昌县,户籍地江西省都昌县**乡**村****号,现住福建省晋江市**镇**村**路**号。因犯诈骗罪,于2008年3月20日被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29日被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5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身份不明未计算羁押期限,自2020年5月7日查清身份时开始计算,同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德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涉嫌诈骗罪的事实

2019年4月份至2020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罗某甲冒充世茂集团工作人员,虚构世贸集团内部优惠购买店面、承包食堂、发包土石方工程、转让土地使用权等事实,先后骗取钟某某、赖某甲、赖某乙、黄某甲、林某甲、张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180.7405万元。具体如下:

1.2019年4月份至2019年12月份期间,被告人罗某甲在晋江市磁灶镇瑶琼村钟某某经营的店铺内,以世贸集团内部优惠价购买世贸云玺店面、承包食堂、共同投标、转让土地使用权均需要预交定金等为由,分别骗取钟某某共人民币104.2405万元、郭某某人民币2万元、林某乙人民币2万元。

2.2019年7月份,被告人罗某甲在台商投资区东园镇凤浦村其租赁的办公场所内,以承包晋江紫帽世贸紫阳府项目道路、石方工程需要预交押金为由,分别骗取赖某乙人民币5万元、赖某甲人民币1.5万元。

3.2019年11月份,被告人罗某甲成立泉州市茂世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谎称该公司是世贸集团旗下子公司,将该公司设立于台商投资区东园镇凤浦村其租赁的办公场所。2020年1月份,被告人罗某甲在该公司内以承包德化蕉溪生态旅游区、惠安花田小镇、晋江高铁站等世贸工地的土石方工程需预交押金为由,骗取黄某甲人民币50万元。

4.2020年1月份,被告人罗某甲在台商投资区东园镇凤浦村泉州市茂世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以承包德化温泉小镇的广告需预交定金为由,骗取林某甲人民币5万元。

5.2020年4月3日,被告人罗某甲在德化县雷峰镇蕉溪村坂尾,虚构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事实,以购买土地使用权需先期出资为由,骗取张某某人民币20万元。2020年4月7日,张某某怀疑被骗,向被告人罗某甲要求退回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罗某甲仅退出人民币9万元,同日18时许,张某某及其亲属控制被告人罗某甲后报警,被告人罗某甲被抓获归案后再退出人民币2万元。

被告人罗某甲到案后仅立即供述诈骗张某某的事实。公安机关追回赃款人民币29万元,分别发还给张某某人民币9万元、黄某甲人民币18万元、钟某某人民币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发还清单、被害人提供的收款收据、银行转账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陈某某、黄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钟某某、黄某甲、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害人钟某某、赖某乙、赖某甲等人辨认笔录等。

二、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的事实

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罗某甲在晋江市磁灶镇通过伪造证件广告联系并提供个人信息、照片的方式,以人民币80元的价格指使他人伪造居民身份证1张(姓名罗某甲,公民身份号码xxxx),用于日常生活中。

被告人罗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伪造的居民身份证;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工作说明、侦破经过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罗某乙、罗某丙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证人罗某乙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对他人实施诈骗,共计人民币180.740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甲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伪造身份证件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已追回部分赃款,可以对被告人罗某甲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甲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晓莲

检察官助理:王冰冰

2020年8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罗某甲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随案移送伪造的身份证一张、手机一部;其余扣押财物暂扣于德化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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