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辩护人田瑞瑞,海南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23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2月23日至2020年1月6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6年9月期间,被告人罗某甲利用担任**的职务之便,陆续侵占该商行的货款,侵占商行货款名称及金额为:“临春王老板”王某某货款人民币19438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羊栏苏老板”吉某某货款27000元、“渔村**巷”梁某某货款5000元、“**门业”胡某某货款24841元、“崖城阿某某、保平**、崖城**”曾某某货款89651元、“梅山纪老板”纪某某货款13495元、“利国**”吴某某货款8659元、“兴隆刘某甲”刘某乙货款55000元、“黎某某”货款29000元、“荔枝沟史”货款4863元,货款共计人民币276947元。2016年9月,**商行投资人罗某乙发现被告人罗某甲占有商行货款的事实。案发后,2016年10月罗某甲归还人民币75000元。
2017年2月21日15时许,公安干警在三亚市临春河路**咖啡店内将被告人罗某甲抓获。2017年2月28日,罗某甲家属将剩余的货款人民币201974元退还**商行,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2019年9月10日18时,公安干警在三亚市海棠区**食府将被告人罗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微信转账记录、送货单、收据、营业执照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乙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吉某某等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量刑情节证据:到案经过、收据、谅解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企业财物占为己有,涉案金额达人民币27694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运星
书 记 员:吴珍莲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现被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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