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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甲等5人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31980********,壮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住**镇**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乙,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31990********,壮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河池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住**镇**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丙,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31997********,壮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住**镇**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丁,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31993********,壮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住**镇**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戊,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31997********,壮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住**镇**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罗某丁、罗某戊等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9日,被告人罗某甲在与本屯的罗某乙、罗某丙、罗某丁、罗某戊四人聊天时,提出在野外开设赌场抽水营利的想法,获罗某乙、罗某丙、罗某丁、罗某戊四人一致赞成,随后五人经商议后分工行动。罗某甲和罗某乙驾驶罗某甲车牌号为桂M****9的私家车到**街上购买篷布,后回到村上与罗某丙、罗某丁 、罗某戊等人汇合,一起到**镇**村**屯地名为“**”的地方进行选址,然后在“**”的公路边一块比较平整的地面上搭建了一个约20平方米大小的工棚作为赌博场地。再从罗某己的商店内购买扑克牌、租用电瓶灯、从罗某乙家中租来桌子、凳子等赌博工具拉到工棚内摆设好。赌场建立完毕后,罗某甲用手机建立了一个“**”的微信群,然后把屯上的人拉进群内,在微信群里邀屯上的人到其五人开设的赌场参赌。罗某甲还建立了一个叫“**”的微信群,作为其五人开设赌场收支情况的交流群。

2020年2月9日20时许,罗某甲等五人开设的赌场正式开赌,罗某丙负责驾驶罗某甲车牌号为桂M****9的私家车接送赌各到赌场参赌;罗某甲、罗某丁、罗某乙、罗某戊四人负责轮流发牌抽水,每局抽10元至20元不等的水钱,当夜场内聚集20多名村民用扑克牌以“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直至2月10日凌晨2点才结束,罗某甲等人抽水获利共3250元。2020年2月10日14时许,罗某甲等人以同样的方式聚集村上20多人继续在赌场用扑克牌以“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五人如前期的分工在赌场负责帮赌客发牌、接送赌客到场参赌。每局抽10元至20元不等的水钱,直至18时结束,罗某甲等人抽水获利共1800元。2020年2月10日20时许,罗某甲等人第三次在“**”开场,聚集了村上20多名村名到场参赌,直至2月11日凌晨5点结束,五人抽水获利5140元。罗某甲等五人在开设的赌场开赌了三场,共获利壹万余元人民币。

2020年2月11日21时许,罗某甲等人再次聚集人到赌场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处,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丁、罗某戊等人趁乱逃跑,罗某丙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丁、罗某戊四人于2020年2月12日到公安机关自首,罗某甲等五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退赃,愿意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丙、罗某乙、罗某丁、罗某戊等5人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和工具,非法获利一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小亮

2020年6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罗某甲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镇**村**屯**号;被告人罗某乙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镇**村**屯**号;被告人罗某丙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镇**村**屯**号;被告人罗某丁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怀群镇果敢村社洞屯23号;被告人罗某戊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镇**村**屯**号。

2.案卷材料一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3.五名被告人贰万元退赃款暂存于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涉案财物专用账户。

4. 手机五部、扑克牌十副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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