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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甲等11人诈骗案)(公开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6〕1638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25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乡**坊**村**坊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12月30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江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25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镇**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12月30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揭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25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乡**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12月30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627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乡**坊**村**坊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12月30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23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三明市清流县**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12月30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627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乡**坊**村**坊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12月30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江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25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镇**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12月30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9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5月12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25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地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镇**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12月30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9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5月12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627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镇**村**坊路**号。2014年3月20日因犯盗伐林木罪被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12月30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9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5月12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赖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35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镇**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12月30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9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5月12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8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12月30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9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5月12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江某某、揭某某、罗某乙、肖某某、黄某某、江某某、李某某、马某某、赖某某、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5月2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5月12日本案退回晋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6月1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12月13日晚,被告人罗某甲、揭某某、罗某乙、黄某某,经预谋,窜至泉州市丰泽区**街道云山社区服务站对面人行道,采用抽奖刮卡的方式实施诈骗,骗走被害人赖某甲人民币10200元,被害人赖某甲领回一部手机(无法估价)及一台Sosoon牌X18型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399元)。

2、2015年12月20日晚,被告人罗某甲、揭某某、肖某某、罗某乙、黄某某、江某某、江某某、李某某、马某某、赖某某、王某某,经预谋,窜至晋江市安平开发区**路路段,采用抽奖刮卡的方式实施诈骗,由被告人罗某甲、江某某组织“抽奖”活动,其他被告人做“托”,骗走被害人赖某乙人民币6600元。案发后,被告人罗某甲、揭某某、肖某某、罗某乙、黄某某等人的家属代为退还被害人赖某乙赃款人民币6600元。

3、2015年12月24日晚,被告人江某某、江某某、李某某、马某某、赖某某、王某某,经预谋,窜至晋江市**街道**路段,采用抽奖刮卡的方式实施诈骗,骗走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1400元,被害人杨某某领回一台平板电脑(无法估价)。案发后,被害人杨某某收到被告人江某某、江某某、李某某等人退出的赃款人民币1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手机、平板电脑、抽奖箱、抽奖券等作案工具;

2、书证,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前科判决材料及POS机刷卡交易记录等;

3、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赖某甲、赖某乙、杨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某甲、揭某某、肖某某、罗某乙、黄某某、江某某、江某某、李某某、马某某、赖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晋江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

7、辨认笔录,被害人赖某甲、赖某乙、杨某某及被告人罗某甲、揭某某、肖某某、罗某乙、黄某某、江某某、江某某、李某某、马某某、赖某某、王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揭某某、肖某某、罗某乙、黄某某、江某某、江某某、李某某、马某某、赖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罗某乙、黄某某、江某某、江某某、李某某、马某某、赖某某、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贻峰

检察员:罗明芳

2016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揭某某、江某某、肖某某、罗某乙、黄某某现被羁押在晋江市看守所,被告人江某某、李某某、马某某、赖某某、王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陆册,补充材料叁张。

3.证人名单壹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5.光盘贰拾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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