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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甲等五人寻衅滋事)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3131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32001********,彝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冕宁县**里乡**村**,拘前暂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街道**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后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丙,男性,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32002********,彝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冕宁县**里乡**村**,拘前暂住宝安区**街道**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后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卢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32001********,彝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冕宁县**乡**村**,拘前暂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街道**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后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32001********,彝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冕宁县**里乡**村**,拘前暂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街道**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后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乙,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32000********,彝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冕宁县**里乡**村**,拘前暂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街道**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后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丙、卢某、胡某某、罗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晚21时10分许,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丙、卢某、胡某某、罗某乙与朋友罗某丁的、马某红等18人酒后来到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夜市“***”大排档吃宵夜、喝酒。22时35分许,罗某丁的与马某红发生口角,继而打架。黄田派出所接群众报案后,通知在案发现场附近巡逻的协警李某某、黄某磊、吴某某等人到场先行控制。巡逻协警到达现场后,吴某某要求罗某丁的和罗某乙蹲下,罗某乙拒绝配合,与吴某某发生拉扯争执。被告人胡某某、罗某甲、罗某丙、卢某见状,先后上前帮忙。胡某某、罗某乙殴打了吴某某、黄某磊。罗某甲、罗某丙、卢某则一起追打李某某,期间,罗某甲抢过李某某手上的警棍打了李某某一棍,罗某丙用手臂从后面锁住李某某,将其放倒在地,卢某则捡起罗某甲掉落的警棍,打了李某某两棍。22时44分许,增援警力到场,抓获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丙、胡某某、罗某乙。次日凌晨2时许,民警在宝安区**街道****工业区宿舍***房抓获被告人卢某。

经鉴定,巡逻协警李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巡逻协警黄某磊、吴某某所受损伤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调取证据通知书、案发过程监控录像截图、伤情照片、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丁的、马某红、杨某某、蔡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黄某磊、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案发过程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丙、卢某、胡某某、罗某乙无视国法,酒后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丙、卢某、胡某某、罗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该四名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臻

2020年9月27日

                                      (院印)

附:

1. 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 证人名单、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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