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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甲票据诈骗案)_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61号

被告单位广东**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镇**村**大道**号厂房**之**,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诉讼代表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区**街道**街**号**花园**苑**栋**座**,系广东**电器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罗某甲,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1081197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广东**电器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出生地湖南省华容县,户籍地湖南省华容县**镇**街**组。2020年5月19日因涉嫌票据诈骗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票据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单位及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至案发前,被告人罗某甲作为广东**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器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处理公司的各类经营业务。2019年4月17日,被告人罗某甲以**电器公司的名义与广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科技公司”,现已更名为广州**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产品销售合同》,采购630—A锡膏以及630-B锡膏,共计人民币1773380元。支付货款期间,被告人罗某甲先后向**公司开出3张已经注销作废的支票(合计人民币917000元)用于支付部分货款,导致被害单位未能兑付。被告人罗某甲将锡膏提走后用于销售,所得货款用于**电器公司的资金流转及偿还债务。2019年7月,**电器公司因经营不善停产,同年11月,被告人罗某甲潜逃到中山,与被害单位失去联系。

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罗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王某某证言、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单位报案材料、委托报案书、胡某某的陈述;3.证人廖某某等人的证言;4.销售合同、订购单、作废支票、银行证明、交易流水等书证;5.户籍材料和前科查询材料、抓获经过等;6.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电器公司、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广东**电器有限公司和被告人罗某甲作为直接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作废的支票而使用,骗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百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票据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电器公司、被告人罗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罗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雅

                                检察官助理 杨琪

                  2020年11月25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4649****;保证人罗某乙,联系电话13510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6册。

3.穗埔检刑量建〔2020〕7号《量刑建议书》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及证据开示材料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 视听资料:光碟2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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