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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甲盗窃案)_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播检一部刑诉〔2020〕Z267号

被告人罗某甲,曾用名罗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11970********,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镇**路。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2020年1月3日批准逮捕,次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0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13时许,被告人罗某甲驾驶贵CW****号面包车到遵义市播州区桂花桥街道桂花社区万豪世贸城,将谢某某放在二楼门面内的一扇黄色铝合金门盗走。经鉴定,该门价值642元。

2019年12月3日19时许,被告人罗某甲驾驶贵CW****号面包车到遵义市播州区桂花桥街道桂花社区万豪世贸城,将吴某某放在一楼楼梯口的一扇金色(外包装系红色)铝合金门盗走。带回家后发现尺寸不符,21时许,又驾驶贵CW****号面包车到遵义市播州区桂花桥街道桂花社区万豪世贸城,将全某某某放在一楼梯口的一扇黑色铝合金门盗走。经鉴定,金色铝合金门价值897元、黑色铝合金门价值9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扣押的门窗等物证;到案说明、扣押决定书等书证;被害人全某某、谢某某、吴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云强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98564****;

2.案卷2册,光盘3张,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散件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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