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甲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百右检刑诉(2020)288号

被告人罗某甲,曾用名:罗某乙,男, 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526311988********,壮族,初中文化,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乡**村**社**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18日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日晚8时许,被告人罗某甲在百色市右江区**路**小区附近的**酒店停车区,趁无人之机,窜上被害人仲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玫瑰金色的大众途昂轿车(川R****8),将被害人仲某某放在驾驶位下面的一台黑色索尼牌相机(索尼牌A7R3)盗走。事后,被告人罗某甲将盗来的相机销赃予同乡黄某某,得赃款人民币3200元。经百色市右江区发改局鉴定:涉案的索尼牌A7R3照相机,价值人民币1404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依法追缴被盗相机并发还被害人仲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辨认笔录和指认照片;

2、被害人仲某某的报案笔录;

3、证人黄某某的证人证言;

4、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和情况说明;

5、 百色市右江区发改局价格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谭露茜

2020年9月28日

附:1.被告人罗某甲现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

2.案件卷宗壹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