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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甲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北检一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身份证号码452503198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北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2月24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以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罗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4月中旬的一天15时许,被告人罗某甲伙同他人去到北流市**镇**村**组被害人罗某乙家住宅,将罗某乙家的两只鸡以及二楼房间衣柜内的400元现金人民币盗走,事后,被告人罗某甲将盗得的二只鸡销赃,得款180元。

2、2019年7月8日1时许,被告人罗某甲伙同他人去到北流市到**镇**村**组被害人罗某丙家住宅,将罗某丙放在二楼卧室衣服口袋中的现金人民币11000元盗走。

3、2019年7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罗某甲去到北流市**镇**村**组被害人黄某某家住宅,将黄某某放在二楼卧室内的一台笔记本电脑盗走,销赃得款20元。

4、2019年11月中旬的一天11时许,被告人罗某甲到北流市**镇**村**组罗某丁家住宅,将被害人罗某丁、刘某某夫妇的两张居民身份证、两本农村信用社存折、两本农村医疗合作簿及一本户口簿盗走;之后,被告人罗某甲先后到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碧桂园分社、环城分社、瓷城分社将罗某丁、刘某某的信用社存折的现金人民币共2863元盗领。

综上所述,被告人罗某甲参与盗窃4次,盗窃所得金额为人民币1446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丙、罗某丁等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戊的证言;4.辨认笔录:被告人罗某甲的辨认笔录 ;5.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在本案的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罗某甲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罗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永勇

检察官助理:唐冬冬

2020年5月20日

附:1.被告人罗某甲羁押在北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案卷材料扫描件光盘一张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文移送。

4.《量刑建议书》五份随文移送。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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