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Z850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3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县**镇**村**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30日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7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诈骗罪、强奸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4日以涉嫌盗窃罪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6月24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8月2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被害人邓某某在交友软件“探探”上与被告人罗某甲相识,并应约于2019年11月22日凌晨与罗某甲在佛山市南海区七天酒店(千灯湖店)开房。在酒店中,罗某甲以需要制作一张转账记录截图在自己的朋友圈秀恩爱为由,让邓某某支付宝转账相关金额时,趁机记下支付密码。
2019年11月22日12时至18时期间,罗某甲陆续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村**号、从佛山市前往清远市的路途中,借用邓某某手机玩为由,在被害人邓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陈某甲找到冯某某方作为中间人,利用邓某某的手机在京东商城消费6373元进行京东白条消费套现,后又以要还钱给邓某某为由,获取了邓某某的身份证及银行卡照片,并以邓某某的身份在“马上金融”网贷软件借贷人民币6000元,支付宝借呗借贷人民币20000元,并将所有的贷款集中至邓某某的微信绑定的邮政银行卡中。后被告人罗某甲操作邓某某的微信,通过微信扫码转账的方式将邓某某邮政银行卡中的19850元转入其朋友莫某某才的微信账户进行套现,将15650元转入其朋友陈某甲的账户进行套现。2019年11月22日18时左右两人到达清远北站附近,罗某甲以拿车为由与邓某某分开,后独自驾车离开。
2020年3月21日,民警在东莞市**镇**路**号**酒店**房抓获被告人罗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陈某甲、莫某某、冯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41873元人民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海燕
2020年9月2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罗某甲现羁押于禅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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