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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甲盗窃、吕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检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02197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镇**村**号,住肇庆市端州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肇庆市公安局大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肇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肇庆市公安局大旺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汤剑华,广东科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吕某某,女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1197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吴川市**镇**村**号,住肇庆市大旺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肇庆市公安局大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肇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肇庆市公安局大旺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张新权,广东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大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盗窃罪,被告人吕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48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5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9年10月份开始,被告人罗某甲为谋取利益,伙同其儿子罗某乙(另案处理)在肇庆市大旺城区多次盗窃**公司肇庆分公司的电缆线共约1000斤,犯罪所得约人民币13000元,经鉴定,从2019年10月份起被盗窃的电缆线价值合计人民币36792元。被告人罗某甲多次盗窃通讯电缆线,造成肇庆市大旺区约491户用户没法正常使用通信业务,导致**肇庆分公司直接损失20.988万元。被告人吕某某明知该种电缆线来历不明仍以每斤7-10元的价格多次收购,交易金额约13000元,从中获利约2000元。

第一次是在2019年10月初的一天早上6时许,被告人罗某甲和罗某乙驾驶车牌号码为粤H71****的小轿车去到肇庆市大旺区**处,利用事先准备好的金属梯子、钳子等工具盗窃小区墙壁上的电缆线约500斤,后搬上车辆后尾箱内运至大旺区**废品站,以481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吕某某,被告人吕某某在明知该电缆线来路不明的情况下,仍然以每斤7-10元的价格收购。

第二次是同年10月中旬的一天早上6时许(距离第一次盗窃约一个星期),被告人罗某甲伙同罗某乙利用上述工具以相同的手法在大旺区**附近盗窃得到电缆线一批,并以大概7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吕某某。

第三次是同年10月中旬的一天早上6时许(与第二次盗窃相隔三天),被告人罗某甲伙同罗某乙利用上述工具以相同的手法在****附近盗窃得到约35斤电缆线,并将电缆线卖给被告人吕某某。

第四次是同年10月中旬早上6时许(与第三次盗窃相隔两天),被告人罗某甲伙同罗某乙利用上述工具以相同的手法在**附近街道盗窃得到约电缆线一批,并将电缆线卖给被告人吕某某。

第五次是同年10月中旬(与第四次盗窃相隔一天)早上6时许,被告人罗某甲伙同罗某乙利用上述工具以相同的手法在****附近的一家宾馆旁边盗窃得到约40斤电缆线,并将电缆线卖给被告人吕某某。

第六次是同年10月下旬的一天早上6时许,被告人罗某甲伙同罗某乙利用上述工具以相同的手法在大旺区**附近盗窃得到一批电缆线,并以3419元的价格将电缆线卖给被告人吕某某。

第七次是2019年11月1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罗某甲伙同罗某乙利用上述工具,以相同的手法在大旺区**附近盗窃了约180斤电缆线,后以186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吕某某。

第八次是2019年11月5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罗某甲伙同罗某乙在大旺区****盗剪电缆线时被大旺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查获被盗窃的电缆线约70斤及胶钳、伸缩梯等作案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螺丝刀、胶钳、伸缩梯、铁钩等作案工具、通讯电缆线等物证;2.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及其扣押清单、抓获经过、通讯电缆损失损失清单、被盗电缆线线路图等书证;3.同案人罗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罗某甲、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监控录像等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电缆线,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知道收购的电缆线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吕某某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甲、吕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秀梅

检察官助理:徐颖瑶

                                    2020520

附:

1.被告人罗某甲、吕某某现押于四会市看守所。

2.全案材料肆册、光盘捌张随案移送。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量刑建议书陆份、换押证贰份、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和具结书各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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