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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甲盗伐林木案)_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6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61964********,拉祜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双江自治县,捕前住双江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双江自治县森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双江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罗某甲擅自到双江自治县**镇**村**组“芹菜塘后山”的集体林砍伐林木,数量较大。经鉴定,被砍伐林木树种为栎类,被砍伐林木数量为70株,被砍伐林木活立木蓄积为3.9226立方米,被砍伐林木材积为1.9613立方米,林木价值为39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九组书证;

2.证人罗某乙、罗某丙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木材材积检验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

6.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集体所有的林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罗某甲具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江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翠娟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现被羁押于临沧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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