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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甲滥伐林木案)_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19〕325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5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8195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村,现住新田县****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8年6月21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新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8月3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新田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15日、2019年11月29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5日、2019年12月11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左右,被告人罗某甲以人民币18000元价格,买下吴某某等人在新田县金陵镇下兰冲村“拢下冲”山场的杉树林木。同年4月,被告人罗某甲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雇请黄某某等人对要采伐的林木予以全部采伐。经新田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该采伐地块共计0.39公顷,为公益林林地;采伐木经现场检尺,共计杉原条915根、合材积36.2117立方米( 蓄积55.7103立方米)。

2018年6月21日,民警依法传唤罗某甲到新田县公安局接受调查。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甲对采伐地进行了复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罗某乙、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林业技术鉴定意见书;4.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5.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许可证,任意采伐以买卖方式取得所有权的国家级公益林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雪皑

2019年12月18日

附:1.被告人罗某甲取保候审在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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