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潜检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824195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现住安徽省潜山市**乡**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潜山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潜山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被告人罗某甲与罗某乙约定,以2300元判买罗某乙山场的树木和收购罗某乙已经采伐好的水杉、杉树原木。随后,被告人罗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汽油锯采伐了罗某乙“罗湾”山场的树木和自家“高山头”山场的树木,罗某甲将所采伐的树木裁成原木后雇人驮运至公路边,然后雇请红光村青林组程某甲的农用运输车分三次将这些原木装运至五庙乡程某乙芯板厂销售,共计得款9200元(包括收购的水杉、杉树原木销售款)。经潜山市林业局林业工程师鉴定,罗某甲在其自家“高山头”两片山场共计采伐马尾松47棵,立木蓄积6.646立方米,枫香3棵,立木蓄积0.763立方米;在罗某乙“罗湾”山场采伐马尾松25棵,立木蓄积4.248立方米,枫香8棵,立木蓄积1.538立方米,杉木2棵,立木蓄积0.404立方米。罗某甲在罗某乙“罗湾”山场及自家“高山头”山场采伐马尾松、枫香、杉木等林木共计85棵,立木蓄积共计13.599立方米。
被告人罗某甲于2019年12月30日主动到潜山市森林公安局天柱森林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立木蓄积13.599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被告人罗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波
检察官助理:操叔媛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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