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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甲滥伐林木案)_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一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6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60********,拉祜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住澜沧县**乡**村**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澜沧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2月26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澜沧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退回澜沧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5月1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罗某甲自愿认罪并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4月期间,被告人罗某甲为建房用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擅自邀约了其儿子罗某乙一同到澜沧县**乡**村**小组“南杂武科”自家承包地内砍伐林木并运输到自己使用。经普洱市职业教育中心林业规划设计室对罗某甲砍伐林木现场进行测算,所砍伐林木株数为57株,树种为思茅松,折和活立木蓄积为19.8立方米。经澜沧县森林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罗某甲于2019年3月7日自动到民警指定的地点接受调查询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犯罪后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询问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故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罗某甲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至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立忠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澜沧县**乡**村**号的家中,联系方式:1478795****,1314239****;

2.移送卷宗材料3册、起诉书9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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