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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甲涉嫌盗窃罪)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Z952号 

被告人罗某甲鸿,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大南山街道坡沟村水尾片27号之2。因涉嫌盗窃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4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鸿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罗某甲鸿一些生产、销售服装的商户务工,留存有商户的店面或者仓库的钥匙,遂萌发盗窃服装变卖的想法。

一、2020年4月2日7,被告人罗某甲鸿驾驶电动车到普宁市流沙东街道新坛村莲叶36幢,在被害人李某某经营的源兴服装贸易有限公司一楼仓库盗窃“凯莱山狼”牌T恤660件、“美雁”牌家居服230件。作案后,罗某甲鸿将盗窃所得的“凯莱山狼”牌T恤210件、230件“美雁”牌家居服廉价卖给被告人赖某某,将“凯莱山狼”牌T恤450件卖给张某某玲(另案处理)。

二、2020年4月27日10,被告人罗某甲鸿驾驶电动车到普宁市流沙西街道南山村南亨里中区46幢西1梯,在被害人罗某丙鑫经营的服装厂七楼盗窃“孪生小鹿”牌睡裙660件。作案后,罗某甲鸿将盗窃所得的“孪生小鹿”牌睡裙660件卖给赖某某(另案处理)。

三、2020年4月29日22,被告人罗某甲鸿驾驶电动车到普宁市流沙西街道南山村南亨里中区46幢西1梯,在被害人罗某丙鑫经营的服装厂八楼秘密窃取“孪生小鹿”牌睡裙350件。

四、2020年5月13日6,被告人罗某甲鸿驾驶电动车到普宁市池尾街道新寮村“雅秀琪网批”店,在被害人陈某某光经营的“雅秀琪网批”店一楼和三楼秘密窃取“雅秀琪”牌T恤400件。作案后,罗某甲鸿将盗窃所得的“雅秀琪”牌T恤400件卖给赖某某。

五、2020年5月14日6,被告人罗某甲鸿驾驶电动车到普宁市池尾街道新寮村“雅秀琪网批”店,在被害人陈某某光经营的“雅秀琪网批”店一楼和三楼秘密窃取“雅秀琪”牌T恤400件。作案后,罗某甲鸿将盗窃所得的“雅秀琪”牌T恤400件卖给赖某某。破案后,上述其中336件被盗T恤已发还被害人陈某某光。

六、2020年5月22日6,被告人罗某甲鸿驾驶电动车到普宁市池尾街道新寮村“雅秀琪网批”店,在被害人陈某某光经营的“雅秀琪网批”店一楼和三楼盗窃“雅秀琪”牌T恤186件。作案后,罗某甲鸿将盗窃所得的“雅秀琪”牌睡裙186件卖给赖某某。

经鉴定,上述被盗衣物总价格为人民币393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破案经过、辨认现场笔录、指认现场照片、监控视频截图、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微信账号截图、转账记录截图、;2.证人赖某某、张某某玲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傅晓光、罗某丙鑫、陈某某光的陈述;4.被告人罗某甲鸿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鸿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鸿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鸿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某某

检察官助理:谢  X

  (院印)

2020年9月17日 

附:1.刑事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2.量刑建议书;

    3.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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