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4********001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住隆回县**镇**村**组**号。2014年3月19日因盗窃被**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隆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19日被告人罗某甲因盗窃被**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
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罗某甲因家庭纠纷与家人发生争执,罗某甲心情不好想起曾因盗窃被**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事,担心该行政处罚会对其以后的生活造成影响。当天18时许,被告人罗某甲遂携带一把杀猪刀窜至**县公安局**派出所值班室,罗某甲持杀猪刀对着值班民警挥舞,还要找2014年盗窃案件中承办民警讨要说法,并扬言要将民警全部杀掉,给正在值班室的报案群众造成恐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作案工具照片、视频截图、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乙、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持凶器威胁、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洪韬
黄鑫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周玉龙现羁押在隆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的名单:罗某乙、周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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