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市区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2251971********,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户籍住址: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20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等人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罗某甲的女儿罗某乙(不起诉)因同事间的矛盾不能排解、工作地点离家远等私人原因,向内江市第一幼儿园提出辞职申请。随后,罗某甲按照幼儿园的规定,替罗某乙缴纳4万元的违约金后,罗某乙办理辞职手续,于12月14日被其男朋友范某某(不起诉)接回重庆市云阳县老家。罗某甲对花巨资培养女儿考入公立幼儿园却被排斥,最后落得还要交钱走人的事,耿耿于怀,日渐不满。12月下旬,罗某甲、罗某乙、范某某在闲聊的过程中,罗某甲提出想让李某某、鲁某某补偿损失的想法,并得到罗某乙、范某某的赞同。经被告人罗某甲和罗某乙、范某某商议,决定用罗丹丹拍摄的李某某、鲁某某教学中不规范行为的视频,以向新闻媒体曝光进行要挟,要求二人补偿损失14万元。为此,在被告人罗某甲的授意下,由范某某负责编辑、审查信息内容,罗某乙开始出面用微信、QQ等方式,同被害人李某某、鲁某某以及幼儿园的领导围绕补偿、赔礼道歉方式等进行交流,为罗某甲出面索要“补偿金”作铺垫。2020年1月3日,罗某甲通过电话,以不如期支付“补偿金”就通过媒体曝光的方法,直接要挟被害人,向被害人李某某、鲁某某索要10万元。
2019年12月27日,公安机关接被害人李某某、鲁某某报案后,于2020年1月6日,在重庆市云阳县将被告人罗某甲等人抓获。1月21日,被害人对被告人罗某甲等人的行为进行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鉴定委托书、抓获经过、聊天记录、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梅某某、蔡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以及同案犯罗某乙、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搜查等笔录;
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公民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敲诈勒索犯罪未能得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甲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远琳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甲现取保候审,电话018290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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