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二部刑诉〔2020〕Z143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81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现住该址,因本案于2020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罗某甲与堂弟在廉江市**镇江**库**塘处(由钟某甲和钟某乙塞碑而成的塘,并租赁给庞某甲养鱼)钓鱼。不久后,约六、七辆小车来到该处,并从车上走下包括被害人陈某甲、李某甲在内的20左右个人,其中一个男青年对被告人罗某甲说不许在此钓鱼,并叫他们放下钓具走开。被告人罗某甲和堂弟认为该鱼塘他们村也有份,遂与对方发生争执。随后被告人罗某甲被对方说话的那个男青年殴打了几下,被告人罗某甲觉得不愤,遂回村后找人报复那伙人。被告人罗某甲回到村后,找到罗某乙(另案处理)和罗某丙等人并告诉他们被殴打的事情,并通过打电话和用微信等方式纠集到罗某丁(在逃)、罗某戌(另案处理)和一众村民窜至**水库**塘转角处,恰好见到被害人陈某甲和李某乙驾驶的红色丰田亚洲龙和银白色丰田RAV4小汽车向他们驶来。被告人罗某甲和罗某乙等人遂将两辆车拦下,被告人罗某甲指认刚才在鱼塘处殴打他的那个男青年后,双方发生争吵,罗某乙手持木棍及先用脚踹那台红色的亚洲龙轿车,后双方就打斗起来,一部分村民与对方打斗,一部分村民用木棍打砸小汽车。其中被告人罗某甲和罗某乙等人参与打砸两辆小汽车,先打砸那辆银白色丰田RAV4小汽车,后又打砸那辆红色丰田亚洲龙小汽车。在这一过程中,被告人罗某甲用木棍打砸了那辆银白色丰田RAV4小汽车的玻璃等部位。经鉴定,被打砸损坏的两辆小汽车的损失价值为25064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被告人户籍资料及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伙同他人故意毁坏私人财物,金额达到25064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军
2020年9月18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现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案卷2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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