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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甲故意毁坏财物案)(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罗某甲,曾用名罗某乙,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住吴川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17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吴川市**公司对所在公司的围墙、猪舍等进行加固修建,被告人罗某甲获知后,为了强揽**公司围墙、猪舍加固修建工程,曾多次上门对**公司林某某经理进行威胁,要**公司将该工程给他承包,不然的话会有问题发生。因该工程没有给罗某甲承包,罗某甲就在**公司悬挂“还我**村土地”的横幅,先后于2018年5月23日、2018年5月24日敲锣纠集、煽动、带领四十多名村民持铁铲、锄头和水管等工具,公然对**公司在建的围墙、猪舍、星铁瓦进行强拆毁坏。经吴川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吴川市**公司被损毁的财物值款人民币150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8.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纠集多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颖娴

2020年23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1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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