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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甲故意伤害罪)_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784198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镇**路**号。2009年9月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建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1年7月26日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建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6年1月15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罗某甲因琐事前往被害人游某某的住所找游某某理论,后二人发生争吵。期间游某某朝罗某甲挥拳但被躲开,罗某甲遂上前用手殴打游某某鼻部、耳部等处,造成游某某鼻部受伤。经鉴定,游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甲赔偿被害人游某某全部经济损失人民币1.1万元,并取得游某某的谅解。2020年9月3日,罗某甲主动到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记录单、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余某某、罗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游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6、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现场照片;

7、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罗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罗某甲有故意犯罪前科,可以酌定从重处罚;罗某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本案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均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甲拘役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振华

检察官助理:张宏麟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甲现羁押于南平市建阳区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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