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一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5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均为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现住福建省连城县**镇**村**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凌晨1点31分左右,被告人罗某甲酒后经过连城县**中学门口时朝站在路边的罗某乙和被害人罗某丙“嘿”了一句,随即听被害人罗某丙回了一声而认为被害人罗某丙骂他,遂冲过去殴打被害人罗某丙致罗某丙眼部受伤。2020年5月11日,经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罗某丙的眼部损伤程度为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到案经过、调解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罗某甲的尿液检测照片、尿样样本提取笔录等书证;
2.证人罗某乙、林某甲、罗某丁、林某乙、童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罗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连城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罗某甲酒后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若被告人罗某甲在判决宣告前能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露露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16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法律条文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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