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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甲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74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4197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福建省宁化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宁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精神病司法鉴定,于2020年1月17日停止计算羁押期限,同年9月9日恢复计算羁押期限。2020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宁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11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年12月8日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罗某甲到宁化县翠江镇西大一路77号301室看望其父亲罗某乙,被害人罗某乙因腿部受伤卧床在家,期间被告人罗某甲因不满被害人罗某乙资助其哥哥罗某丙人民币30万元用于购房,与被害人罗某乙发生口角,被告人罗某甲从厨房找到一把柴刀,用刀背连续击打躺在床上的被害人罗某乙左边额头两下,导致被害人罗某乙头部受伤。后被告人罗某甲拨打120急救电话,随后报警投案。2020年1月16日凌晨,被害人罗某乙经宁化县总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罗某乙系头部被钝器打击致重度脑损伤而死亡。经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罗某甲患有精神分裂症,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化县公安局提供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表及相应的卷宗材料、到案经过、接警单、扣押决定书、三明市台江医院医务科提供的1997年被告人罗某甲在该院精神科就诊病历、宁化县医院医务科提供的被害人罗某乙病史查询、宁化县医院救护车出车考勤登记表、急诊抢救护理记录单、罗某乙X射线、CT照片等物证、书证;2.证人罗某丙、罗某丁、罗某戊、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被告人罗某甲刑事责任能力、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被害人罗某乙死亡原因、现场提取的血迹检测等鉴定意见;5.宁化县公安局提供的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罗某甲的辨认笔录;6.宁化县公安局提供的被告人罗某甲报警录音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罗某乙死亡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甲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甲系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施荣春

检察官助理:邱  华

2020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现羁押在宁化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宗四册、光盘六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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