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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293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5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7月15日经双峰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罗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罗某乙于2019年承包了被告人罗某甲自留山里的竹子砍伐,双方约定由罗某乙付给罗某甲每担竹款6.5元。2019年底,罗某乙有一车竹子没有运出山里,该车竹款没有付给罗某甲,双方曾因此事发生过争吵。2020年1月27日8时许,罗某乙与妻子李某甲再次与罗某乙、罗某乙的妻子杨某某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罗某乙用扁担去打罗某甲,被罗某甲蹲下躲开,罗某甲蹲下时顺手在地上捡了一块石头砸中罗某乙的额头,造成罗某乙右侧额骨骨折、右眼眶外侧壁骨折。经鉴定:罗某乙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病历资料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罗某丙等证言;3.被害人罗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提取、现场勘验等笔录;6.鉴定意见;7.光盘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华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现在家,联系电话1577381****、1397385****。

2.随案移送侦查卷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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