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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甲故意伤害案)_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温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01231978********,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成都市温江区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温江区**镇**村**组,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5日,被告人罗某甲在成都市温江区和盛镇土桥村15组家门口与被害人罗某乙(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因宅基地权属发生口角, 罗某乙持木棒击打罗某甲头部、手肘等部位,罗某甲将罗某乙扑倒在地,双方发生互殴,致罗某乙头面部受伤。经鉴定,罗某甲左额颞部头皮血肿评定为轻微伤,罗某乙左下中切牙、左下侧切牙、右下中切牙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罗某甲赔偿被害人罗某乙损失人民币19722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罗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甲管制4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旭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88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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