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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甲故意伤害案)_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安福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91967********,汉族,小学肄业,务农安福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26日被安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退回安福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7日7时40分许,因贺某甲修路占了被告人罗某甲的农田,罗某甲与贺某甲两人发生口角,后两人相互推搡,致贺某甲手上的碗掉落在地上,贺某甲将罗某甲推倒在水渠里,罗某甲从水渠中爬上来后用左手握拳打贺某甲的头部,贺某甲用左手护住自己的头部,后两人用拳头互打对方的头部、身体,经旁人多次劝阻后两人才停止打架。期间造成贺某甲左手第一掌骨基底部骨折。经鉴定,贺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民警到被告人罗某甲家里依法口头传唤罗某甲接受调查,罗某甲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2020年2月6日,罗某甲赔偿被害人贺某甲的经济损失且取得贺某甲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表、民事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证明、病程记录、检查报告单;2.证人某乙、刘某甲、罗某丙、段某某、刘某乙、刘某丙、贺某乙、彭某某、欧阳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贺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吉安安平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某甲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已取得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罗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小燕

2020年4月2日 

附:1.被告人罗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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