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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甲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94********布依族,文化程度初中,住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镇**村**组。本案2019年12月17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月27日武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4日晚,被告人罗某甲与伍某甲、韦某甲等人在武义县熟溪街道冷水坑对门94号501室伍某乙家中吃饭喝酒。酒后韦某甲与伍某甲发生口角,罗某甲在劝说时与伍某甲发生打斗,被伍某乙拉开后罗某甲等人离开。次日凌晨,罗某甲因对之前打斗怀恨在心,又叫来韦某乙等人返回伍某乙家中。罗某甲对伍某甲拳打脚踢,并用碎啤酒瓶划伤在一旁劝架的伍某乙,造成伍某乙右上臂受伤。经武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害人伍某乙的损伤程度已达轻伤二级。

2019年5月3日,被告人罗某甲已经赔偿被害人伍某乙部分经济损失1.7万元。2019年12月17日,罗某甲在武义县泉溪镇金岩山工业区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啤酒瓶碎片;

2.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照片、医院病历、收条等;

3.证人韦某乙、韦某甲、罗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伍某乙、伍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7.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蕾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现羁押于武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物证存放于涉案财物管理中心。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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