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公诉刑诉〔2018〕173号
被告人罗某甲,女,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31962********,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小学文化,务农,住湖南省浏阳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7年10月17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18日13时许,被害人邹某丙与妻子罗某乙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后罗某乙电话联系被告人罗某甲让其帮忙喊二哥罗某丙过去帮忙,被告人罗某甲便驾驶摩托车先行窜至被害人邹某丙家中并在地坪里与被害人邹某丙发生口角,被害人邹某丙上前扇了被告人罗某甲几记耳光后,被告人罗某甲便捡起一根木棍子追打被害人邹某丙,将被害人邹某丙的左上肢、腰部等处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邹某丙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被告人罗某甲所受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2017年10月10日,被告人罗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罗某甲与被害人邹某丙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邹某丙经济损失40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①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伤情照片、指认现场照片、疾病诊断书、门诊病历本、情况说明、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等书证;②被害人邹某丙陈述;③证人刘某某、罗某乙、邹某甲、邹某乙证言;④被告人罗某甲供述和辩解;⑤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罗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贝承兵
代理检察员: 高 甜
2018年2月8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1346906****)。
2、移送案卷两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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