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检刑诉〔2021〕5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1195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镇**村委**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7日被佛冈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10年21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佛冈县看守所。
本案由佛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且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5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罗某甲在佛冈县高岗镇三江村委三江小学往迳头方向约100米处的小卖部打牌赌博过程中与罗某乙因口角发生冲突,继而引双方打斗,期间罗某甲从其本人的电动车上拿出小刀捅刺被害人罗某乙的胸腹部,然后持砖头砸打被害人罗某乙,致被害人罗某乙胸部、手臂等部位受伤后,被告人罗某甲逃离现场。经广东省佛冈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罗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10月6日,被告人罗某甲主动到佛冈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病历资料、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罗某乙的陈述;3.证人罗某甲、李某某、胡某某、罗某乙、范某某、曾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罗某甲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被告人罗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美娥
2021年1月11日
附件:
1.本案卷宗共三册(含录音录像一册)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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