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一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罗某甲(绰号“阿虎”),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5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村**号。2005年5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2006年1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4年12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7月刑满释放。2020年1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丰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丰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3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8日1时许,被告人罗某甲因借用被害人罗某乙的微信账号用于抢红包导致账号被封掉的问题在揭阳市榕城区东阳蓝和村罗某丙饭店门口与罗某乙发生口角,后罗某甲手持棒球棒对罗某乙进行殴打,致其全身多处受伤。经鉴定,罗某乙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重伤二级,损伤致残程度评定为致残程度八级。
2018年9月3日1时许,罗某甲与被害人陈某某在丰某某汤坑镇中兴三路101号茶背风味店内因借款引发口角纠纷,后罗某甲手持铁铲对陈某某进行殴打致其受伤。经鉴定,陈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某某、罗某乙的陈述;3、证人罗某丁等人的证言;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7、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使用暴力手段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贵鹏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现羁押于丰某某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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