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县检诉刑诉〔2019〕184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5311958********,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四川省高县人,住高县沙河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23日被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9月5日被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罗某甲因土地纠纷与罗某乙、罗某丙有矛盾。2019年3月2日上午,被告人罗某甲在未与罗某乙、罗某丙商量的情况下,在高县沙河镇**村**组**号罗某乙宅基地上修建堡坎,并与罗某丙发生口角,进而抓扯扭打在一起。打架过程中,被告人罗某甲用脚踢罗某丙腿部,用手击打罗某丙头部。经鉴定,罗某丙因外伤致左颈腓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一级,头皮血肿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现勘笔录、鉴定意见、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平
2019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现羁押于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证据目录1份、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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