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攸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81********,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湖南省攸县人,住攸县**镇**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作出构罪不批准逮捕决定,于2020年8月13日被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2日16时,被告人罗某甲和被害人陈某某因在株洲市**广场争抢“的士”客源发生口角,罗某甲对此心怀怨念。2020年7月23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罗某甲从家中携带一把用布条包裹刀刃的菜刀出门寻找陈某某。被告人罗某甲在**红绿灯路口处看见陈某某,罗某甲上前打了陈某某一个耳光,并使用事前携带的菜刀将陈某某的头部砍伤。随后,被告人罗某甲驾车离开案发现场前往株洲,并将砍伤陈某某的菜刀丢弃在**路段的护栏外的丛林里(暂未找到)。经株洲市求真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2020年7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罗某甲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攸县公安局于2020年7月24日决定对罗某甲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
2020年8月11日,罗某乙(罗某甲之父)替罗某甲与陈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并于当日赔偿陈某某84000元,取得陈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罗某甲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调解协议、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陈某某的伤情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攸县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刘婴
检察官助理:陈亦梅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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